佛家逻辑通论郑伟宏 著第四章 九句因一、九句因为陈那所创1、陈那著《因门论》在近、现代,不少中、日学者主张,九句因理论古已有之,发明权当归古印度正理派,而因三相则是陈那对九句因的补充和概括。其实,根据吕澂先生的考证,在正理经文中并无九句因的痕迹,它首见于陈那的《门论》等著作中。根据义净所传,陈那有本称为《因门论》的著作,对因作了严密的研究,但是此书原来已不存,而藏文中有《因轮论》,大概就是此书的译本。《因轮论》汉译本刊登在南京支那内学院院刊《内学》第四辑上,为吕澂先生所译。《因轮论》只有十一个颂,论末题有题目:《九宗*轮论》。其中第三个颂说:又于同品有,无及彼俱二,异品亦复然,三者各三相。《门论》有相同意思的颂:宗法于同品,谓有非有俱,于异品各三,有非有及二。二颂所说的同品、异品是宗同品和宗异品。所谓宗法,就是因法,前文已明因法为宗上有法之法。所谓有,与有法之有意义相同。同品、异品是体,宗法是义。体上有义。例如,以声是无常为宗,以所作性故为因,瓶是无常的同品,瓶体上有所作因之义。这里说的同品就是指宗同品,而不是指的因法(宗法),即不是指的因同品,清楚明白,按理不会产生误解。《门论》关于同品定义中的被定义项与九句因中的同品,与因三相中的同品是一脉相承的。因法(宗法)在同品里有三种关系:有、无有、亦有亦无。更明白地说是:所有同品有因,所有同品没有因,有的同品有因并且有的同品有因。这第三种关系在颂文中称为俱或及二,俱或及二并非有并且没有的矛盾形式,而是有的同品有并且有的同品没有。因法(宗法)在异品里也有这三层关系:有、非有(无有)、俱(有的有且有的没有)。即是说:异品有因,异品没有因,有的异品有因并且有的异品没有因。2、正因与似因同品、异品各开三项,同品成九,异品也成九。(略)将两轮重合,并将异品轮从右向左按反时针方向转动两格,成如:(本应圆形。今为方便改作方形):(隅)(上)(隅)同 有同 有同 有异 有异 无异 俱(边)(中)(边)同 无同 无同 无异 有异 无异 俱(隅)(下)(隅)同 俱同 俱同 俱异 有异 无异 俱这是因与同异品关系的九种情况。有的文章说:因三相说是从九句因发展而成的。九句因是把因与同喻、异喻所可能有的九种关系加以罗列(类似于三段论的种种可能式)。这里把九句因解释成因与同喻、异喻间的关系,是对九句因的曲解。同品、异品与同喻、异喻是外延、内涵都不同的概念,不容混淆。九句因是九种命题,而三段论的种种可能式是推理,也无类似之点。九句因包括正因和似因:上下二正因,两边二相违四隅共不定,中央乃不共。以下九例引自陈那的《因轮论》,《门论》也是这九个实例,但未列出同、异喻依。《大疏》大多标明了上述九例的立敌双方。兹依《大疏》加以说明。九 句 因(1)(2)(3)声常,所量故声无常,所作故声勤发,无常故如空,如瓶如瓶,如空如瓶,如电、空同异品俱有同有异无同有异俱共不定正因共不定(4)(5)(6)声常,所作故声常,所闻故声常,勤发故如空,如瓶(如瓶),如空如空、如瓶、电同无异有同异俱无同无异俱相违不共不定相违(7)(8)(9)声非勤发,无常故声无常,勤发故声常,无触对故如电、空,如瓶如瓶、电,如空如空、微,如业、瓶同俱异有同俱异无同异皆俱共不定正因共不定二、九句因例解1、同异吕俱有这是说的有的同品有因并且所有的异品也都有因。按照这样的因,是无法断定宗能成立的。声论师对佛家立声是常宗,以所量性故为因。量,思量,认识。所量,思量或认识对象。常是所立法,凡具有常性的事物,例如,虚空等,都是同品,凡不具有常性的事物,例如瓶等,是异品。虚空等一切具有常性的事物,统统都是思想的对象,所以是同品有。瓶等一切不具有常性的事物,也统统都是思想的对象,甚至立敌都不承认其体为实有的兔角,也可以成为思考的对象,因此异品也全部有因。所量性因既贯通于常(同品),又贯通于无常(异品)两面,根据这个因还是不能断定声竟属于常还是无常。所量性因的外延太宽了,它虽然把声音的外延纳入了自己的外延之中,换句话说,所量性因虽然是宗法,包含了声的外延,但是所量性的外延包括常与无常两部分,声究竟归到哪一部分去呢?这就无法确定。此因既不能证明声音为常住,也不能证明声为无常,因此,它不能成为正确的因。2、同品有异品无这句因是说所有同品有因,所有异品没有因。例如佛家对声生论立声是无常宗,以所作性故为因。无常是所立法。凡具有无常性的事物,例如瓶等,都是同品,凡不具有无常性的事物,例如虚空,都不是同品,而是异品。瓶等具有无常性的事物,统统具有所作性,因此说同品有。虚空等具有常性的事物,统统都不具有所作性,因此说异品无。声音是不是具有无常性,正是立敌要争论的问题,因此,在争论未果的情况下,声音本身不算在同品中,也不算在异品中。既然除声以外的宗的同品全部有因,而除声以外的宗的异品全部没有因,那么,就可以形成一个除外判断:除声以外,凡能作皆无常,再加上所作性因遍是宗法,即凡声皆所作,这样,声音的外延落在无常的外延之内尽管还不能说是必然的,但它的可能性非常大。陈那规定,同有异无的因为正因。3、同有异俱第三句因表示所有的同品有因,有的异品有因,有的异品没有因。它同第一句因一样,太宽了,不能证明宗成立。例如,胜论师立声是勤勇无间所发宗,以无常性故为因,敌方是谁,《大疏》没有举出。关于举例问题,作一点说明,《大疏》站在佛家的立场上,凡涉及佛家的实例,从观点到立敌双方都叙述得严格、准确。对涉及外道的实例,则不那么审慎,有时随便举出立敌双方,有时甚至把敌方不赞同的观点硬加到敌方头上,例如后文要说的第七句因就是这样。当然,也有这样的因素在内,为了达到讲清九句因的正、似情况这一目的,便随意编排实例,对此,似乎情有可原,不必荷求的。言归正传,上例中,勤勇无间所发意思是靠意志的作用使潜在的显发出来。声既是勤勇无间所发,那么此声就不应是一切声,而只能是人、兽所发之内声。但是,这第三句因的实例从陈那到窥基,都疏忽了,并未标明此声只能是内声,而不包括风声、雷声等外声。在第八句因的实例中,《大疏》似有所悟,特地标明为内声,从而避免了过失。在这一三支作法之中,勤勇无间所发是所立法,无常为因法。凡具有勤勇无间所发性的事物,都是同品,例如瓶。为什么把瓶算作勤勇无间所发性的同品呢?熊十力的《因明大疏删注》(页三十右)解释说:云何勤勇因亦通外瓶等耶?盖由作意故,击手筋等力,乃至转击四尘,以造作瓶等,故勤勇因,瓶等上有。凡不具有勤勇无间所发性的,如虚空、如电等都是宗异品。瓶等凡具有勤勇无间所发性的,都具有无常性,因此是所有同品都有因。异品中则有的有因,有的没有因。例如空不具有勤勇无间所发性,也不具有无常性,电亦为异品,电却具有无常性,因此异俱,即异品有非有。由于凡同品都有因法,因此凡勤勇无间所发的事物,全部包括在无常性的事物之内;由于宗的异品也有一部分有因法,因此有一部分非勤勇无间所发的事物也包括在无常性的事物之内。这样,无常性的事物就由两类事物组成,一类是全部的勤勇无间所发的事物,另一类是部分的非勤勇无间所发的事物。无常故因虽然把声归到了无常大类中,但是声究竟属于无常大类中的哪一小类呢?无法确定。因此说,第三句因和第一句因一样,范围太宽,缺乏证宗的力量,不是正因。4、同无异有这一句因是说全部同品都没有因,而异品反而全部都有因。这就是说,立者举出的因与立者所持论旨全相违背,当然无法成立宗。此因属于相违因之一种。例如,声生论立声是常宗,以所作性故为因。常是所立法。凡是具有常性的事物,例如瓶,是异品。虚空等具有常性的事物都不具有所作性,因此说同品无。瓶等不具有常性的事物,统统都具有所作性,因此是异品有因。除了宗上有法声以外,所有常性事物都没有所作因,除了宗有法声外,所有的无常性事物都有所作因,换句话说,除了宗有声外,所有的所因都不具有常性,反具有无常性,因此所作因只能证成相违(矛盾)宗声是无常。这第四句因也不能成为正因。5、同无异无这句因是说所有同品都没有因,所有异品也都没有因。为什么出现这种情况呢?请看实例。声论师对佛弟子立声是常宗,以所闻性故为因。常是所立法。凡具有常性的事物,例如虚空,是同品。凡不具有常性的事物,例如瓶,是异品。除了声以外,凡常性的事物都没有所闻性,除了声以外,凡无常的事物也都没有所闻性,换句话主,除声以外,凡所闻的既不与常性物相通,也不与无常物相通。这样的因当然乏证宗之力。声音是世间唯一有可闻性的事物。第五句因说同、异品都没有因,这就隐含着一个前提,常性的同品排除了宗上有法声,无常性的异品也把宗上有法声排除在外。第五句因的存在,表明九句因的始创者陈那是主张同品和异品都除宗有法的。如果同、异品不除宗有法,那么就不可能存在第五句因,因为同、异品是矛盾概念,非此即彼,其间没有中容品、同品无则异品必有,异品无则同品必有,决不可能出现同、异品俱无因的情况。从第五句因可以看出,在九句因中,同、异品都是除宗有法的。6、同无异俱这句因是说,所有同品都没有因,而异品中有的有因,有的没有因。例如声显论立声是常宗,以勤勇无间所发性故为因。常是所立法。凡是常住的,例如虚空,是同品。凡是无常的,例如瓶、电,是异品。虚空等常性事物,均非勤勇无间所发,因此,同品全无因。异品无常事物中,瓶等有勤勇无间所发因,电等无此勤发因,因此是异俱(异品有非有),有的异品有,有的异品无。除宗以外所有的同品都没有因,反过来说,除宗以外所有的因都不与同品相通,而只与异品中一部分相通,这表明,除宗以外,凡因概念的外延均在异品的概念外延之内。这第六句因没有证宗之力,反而证成了与立论主相违背的宗。因此,第六句因与第四句因一样,是相违因。7、同俱异有这句因是说,有的同品有因,有的同品没有因,而异品却全部有因。一个因既通同品,又通异品,缺乏证宗之力,不能是正因。例如,声证师立声非勤勇无间所发宗,以无常性故为因。敌方为谁,《大疏》未言。非勤勇无间所发为所立法。电、空等凡是非勤发的事物都是同品。瓶等凡勤发的事物都是异品。声论师本不许声有无常性,无常性故。违反了因的第一相遍是宗法性,《大疏》把声论师显然不赞成的观点加到了对方头上,勉强拉来作了本句因的实例。在同品非勤勇无间所发的事物中,其中一部分如电等具有无常性,另一部分如空不具有无常性,因此是同俱。在异品勤勇无间所发的事物中,如瓶等全部具有无常性,因此是异有。无常性的事物既通非勤发的,又通勤发的。此因和(一)、(三)相似,不是正因。8、同俱异无这句因是表示有的同品有因,有的同品没有因,而异品则全部没有因。所举因只能通同品,不能通异品。这是一句正因。例如胜论师立内声是无常宗,以勤勇无间所发性故为因。无常是所立法。瓶电等凡无常之事物都是同品。凡常的事物,如空,是异品。同品瓶等是勤勇无间所作,同品电等是非勤勇无间所作。异品空等均非勤勇无间所作。除宗以外,有的同品有因。有的同品没有因,所有异品没有因,反过来说,除宗以外,所有的因与一部分品贯通,与一部分同品不贯通,并且与全部异品都不贯通,这就表明,除宗以外,所有的因法的外延都包括在同品法之内。这样的因,陈那认为是正因。9、同俱异俱这句因是说,同品有的有因,有的没有因,异品中有的有因,有的没有因。因法既通同品,又通异品,不是定因,和(一)、(三)、(七)相信。例如声论对胜论立声是常宗,无触对故即无质碍故为因。凡具有常性的空、极微等都是同品。凡不具有常性的快乐、瓶等都是异品。同品空无质碍,同品极微(分子或原子)有质碍,因此是同俱。异品快乐是无质碍,异品瓶是有质碍,因此是异俱。无质碍的既然不一定常住的,故此因非正因。三、正因的三个条件1、同、异品除宗有法九句因表明,同品、异品是除宗有法的。为什么同、异品须除宗有法呢?因明是论辩逻辑,在共比量中,证宗的理由必须双方共许。立者以声常为宗,自认声为同品,但敌者不赞成声为常,以声为异品。因此,在立量之际,声究竟是同品还是异品,正是要争论的问题。如果立敌各行其是,将无法判定是非。拿第五句因来说,当立方取声为常住的同品时,其所闻性因,同品有非有(俱)而异品非有(无),则成正因;当敌取声为常住的异品时,所闻性因于同品非有而异品有非有,又成相违因,出现过失。同一个所闻性因,既成正因又成相违因,是非无以定论。因此,立量之际,因明通则,同、异品均须除宗有法,否则,立敌双方都会陷入循环论证。同时,一切量都无正因,因为敌方只要轻而易举地以宗有法为异品,则任何因都不能满足二、八正因中异品无因这一共同条件,所立之量便非正能立。2、因三相的三个理论依据在九句因中,只有二、八两句是没有过失的正因,另有两句相违因和五种不定因。第二句因是同有异无,或曰同品有,异品非有,第八句因是同俱异无。或曰同品有非有,异品非有。对这两句正因进行概括,就可得出正因的三个必要条件:第一,此因必须是宗法。《门论》关于九句因的颂文中明言宗法于同品,明确规定此因须是宗上有法之法。因作为宗法是九句因包含的内容,因是宗法也是二、八句因成为正因的前提条件。这一点为现代不少研究者所忽视。早在唐代有的因明疏家就已经论述了这一观点。净眼法师《理门论疏》中有一问答说:问:第二第八是正因收,且如不成因亦于同有异无应是正因邪。答:因遍宗法方论九句,既不成因何用同有异无之相,故非第二第八所收。净眼法师的这一看法保留在《瑞源记》卷三中。第二,同品中必须有事物(可以是有,即全部有;也可以是有非有,即部分有)具有因的性质。用传统逻辑的语言表示,就是:有同品是因。有同品是因包括所有同品是因和有的同品是因两种情况。同时也把第五句因排除在正因之外。第三,异品中必须无一具有因的性质。九句因中正因的三个条件被概括为因三相原理。九句因是宗法与同、异品可能有的九种关系,不论正与不正,一一列举。吕澂先生指出,其中用第五句因来说明因的过失,用第八句因(同品一部分有)作为正因,都是前人未曾提出,而为陈那首创之说。
更新于:1个月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