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晓飞评《掩饰》︱当我们谈论掩饰时我们在谈论什么
《掩饰》,[美]吉野贤治著(中译本朱静姝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16年1月出版,228页,30.00元)
1998年,日裔美国人吉野贤治得到了耶鲁大学的教职,那个时候他的同性恋身份在单位里已不是秘密。他的一个同事问他愿意成为碰巧是同性恋的法学学者(homosexual professional),还是专门研究同性恋的职业同性恋者(professional homosexual),如果选择前者,他将会有更多的机会得到终身教职。多年以后,已经功成名就的吉野教授在论文和演讲中都提到了这一故事,故事讲的次数多了就回溯式地建构成一个事件,让人怀疑是否因为有了这个事件,才有了这本书——《掩饰:同性恋者的双重生活及其他》()。
Covering: The Hidden Assault On Our Civil Rights
这本书描述了美国主流社会对待同性恋的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同性恋的矫正,最典型的就是电击疗法,医生在男同性恋想象同性欲望的时候对他进行电击,使他产生“恶心”反应。第二个阶段是同性恋的冒充,最典型的是美***队从1993年开始到2011年才废除的“不问不说政策”,同性恋军人只有在不公开性倾向的情况下才能在军中服役。第三个阶段是同性恋的掩饰,即使同性恋可以出柜了,也要淡化而不是招摇这样的身份。在美国同性婚姻还没有合法化的年代,一位公开的女同性恋者得到了一份很不错的工作,但是因为大张旗鼓地举办了同性婚礼而遭辞退,并且在提起的反歧视诉讼中败诉。法院的理由是,法律只保护身份,因为这是“不可改变”的,而不保护张扬的行为。
吉野贤治
这是一本学术性传记作品,吉野贤治在自己的身上部分地复制了,部分地克服了这个时代的三阶段。首先,他经历了想成为异性恋的阶段;第二个阶段,他内心接受自己的同性恋“自我”,却躲躲藏藏冒充直人;第三个阶段是他出柜后(同性恋对外公开自己的性倾向被类比为走出柜子),却抑制写同性恋议题的冲动,极力阻止放大这个污点,这就是掩饰。这让人想起女权主义的一个口号——“个人的就是政治的”(The personal is political),或者说,个人的就是历史的,这本书也体现了时代和个人的“解释学循环”。很多个场景极具画面感,在向父母出柜的那一刻,作者感觉到了摄影机的转动:“我终于成了自己故事里的男主角。”同性情欲在青春期破茧而出的“求生”冲动遭遇了阵痛,“旁观的自我”想要杀死“同性恋的自我”,“死亡”的隐喻和意象长久地挥之不去,抑郁和同性恋倾向难分难解,如今,生命的临界点到了,向父母的告白像是完成了一场大的测试。接下来,镜头转换,同性恋运动的决裂时刻经由作者蒙太奇的剪接而登场,这就是1969年6月27日发生在纽约的石墙事件。警察在这一天突袭石墙酒吧,遭遇了同性恋和跨性别的抵抗,在同志运动的历史上,这一事件被大书特书,仿佛经由它开天辟地,同志运动的时间开始了。作者认为,同性恋作为一个社群,也需要跟个人相类似的出柜时刻,而那个酒吧,就是一个象征性的柜子。把个人在家庭的出柜和同性恋运动在社会的出柜相提并论、互相对照,仿佛是在说,我的黑暗和抗争在世界的黑暗和抗争之中,世界的黑暗和抗争也在我的黑暗和抗争之中。
纽约市格林尼治村石墙酒吧
而这个临界点的思维,也让我重新打量某个中国同志权利的大事件,那就是1997年流氓罪的废除,这个事件被称作中国同性性行为的“非罪化”,我在2007年出版的专著里已经详细论证,这个罪的废除在动机上和同性恋没有任何关系,只是因为新刑法引进了罪刑法定原则,流氓罪的模糊性使它通不过罪刑法定清晰性的检验。而同性恋社群的欢呼雀跃也不是空穴来风,因为流氓罪的模糊性对边缘人群的性生活确实很危险,所以废除流氓罪带给同性恋的解放效应虽然是一个“非意图的后果”(unintended consequence),在同性恋社群中确实也值得彪炳史册。“非罪化”话语固然是西方强势话语向中国的渗透,但是按照临界点的思维,可能中国的同性恋社群在刑事法领域也需要类似于“个人出柜”一样的时刻,来铭刻“不要再抓同性恋”的历史变迁。
个人和时代的“解释学循环”也激励我对美国和中国进行比较解释。我要用三个事件来对应吉野贤治所说的三个阶段:2014年中国首例同性恋矫正治疗案正式宣判,海淀区法院认定同性恋不是精神疾病,某心理中心治疗的承诺是虚假宣传。这个诉讼体现了矫正同性恋的需求在当下中国还大量存在,尽管法院的判决显示这个矫正阶段在逐渐远去。2013年北京一中院针对同性恋与异性婚姻的问题发布调研报告,建议认定同性恋隐瞒性倾向与异性结婚构成过错,离婚时应该在财产分配上对性取向“正常”的一方进行照顾。这个报告的出台显示了中国大量的同性恋会和异性结婚,这可能被认为是同性恋冒充异性恋的阶段。2014年一个“一百块都不给我”的视频红遍网络,两个同性恋者因为“约炮”发生纠纷,争吵的视频被违法传上网络,其中一个当事人失去了工作,由此起诉公司,成为首例中国职场性倾向歧视的原告。2015年法院判决原告败诉,部分的原因是公司不一定是因为同性恋而辞退员工,“而是有关原告的网络视频影响公司形象”,这对应于掩饰阶段,那就是主流社会不再明确表达对同性恋的贬斥,但是“约炮”招摇得天下皆知就会影响公司形象。本书所描述的矫正、冒充、掩饰三个阶段不是线性发展的,而可能在同一个时空里同时存在,只不过重要性有所不同,在中国可能更是如此,短短两三年的时间里,三件大事各有侧重地展现着主流对同性恋问题的不同态度。
任何类比都有缺陷,东施效颦在所难免,不过在中国语境下,在同性恋“骗婚”的话语中,体现了主流对同性恋“冒充”和“坦白”的双重捆绑,这个和美国还真是同中有异。中国大量的同性恋者在社会压力下与异性结婚,相关调研报告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同性恋者被逼冒充异性恋的现实,所有人几乎都被裹挟在“强制性异性恋”的体制里。然而主流对同性恋的“冒充需求”恰恰没有掩盖,甚至相辅相成衍生出对同性恋的“坦白需求”。
可以说,认为隐瞒同性恋倾向而结婚构成过错,不是在强制“冒充”,而是在强制“坦白”。对此,我曾经尝试过做出不同的断言:在当下,没有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可以强制一个人披露自己的性倾向。我很好奇地想知道,吉野贤治会怎么看待这样的强制性“坦白”,怎样看待同性恋隐瞒性倾向与异性结婚是“骗婚”的指责,他在书里一再强调的“自主”在这里还有效吗?更重要的是,需要纠正一个看法,即认为所有和异性结婚的同性恋者都是为了冒充异性恋,掩盖自己被歧视的身份。在我看来,今天中国的家庭仍然承担了大量的社会保障功能,子女所承担的养老功能仍然是大部分家庭所需要的,而制度上,一男一女的婚姻垄断了生育,所以大量的同性恋者和异性结婚、生育后代,是在预防老无所依,说严重些,那几乎就是求生需求,而不仅仅是为了躲避同性恋的污名。不同于吉野贤治在青春期试图扼杀其“同性恋自我”,中国的同性恋者和异性结婚解决的则是老年期的生死问题。作者矫正、冒充、回避的三部曲一条道走到黑,恰恰忽略了强制坦白也是一种社会的净化机制,在对同性恋骗婚的指责声中,也隐隐显露出一种净化异性恋婚姻的动机。
吉野贤治对于同性恋社群强制出柜的文化亦有所反思,于是我们在书里看到了一个八卦事件,或者说,一个同性恋权利大事件中的八卦作料。抛开对里程碑案件的学理分析,吉野贤治旁逸斜出,对历史洞幽烛微,甚至追问,这个八卦是否影响了同性恋权利的走向。1986年,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以五比四对鲍沃斯诉哈德威克一案做出判决:同性性行为构成犯罪的立法不违反宪法,隐私权应该保护同性性行为的观点“充其量也是个玩笑”。在这个案件中,鲍威尔大法官投出了关键性一票,才使得同性恋权利遭遇重挫。在跟助理讨论案件时,鲍威尔大法官说他一个同性恋都不认识,而这个助理恰恰就是同性恋。此事传出去之后,这个助理立刻遭到了同性恋社群的仇恨,大家认为如果他能够向大法官出柜的话就可以扭转局面,而事实上鲍威尔大法官事后也认为在这个案件中投了错误的一票。作者认为很多同性恋对这个助理的痛恨“恰恰是因为,他们,跟我(指作者)一样,也在害怕自己可能会做出同样的事情”。作者说我们应该反思,为什么我们对冒充异性恋的人如此苛刻,而放过了歧视同性恋的社会结构。反观当下,在谴责同性恋“骗婚”的舆论里,我们很少听到对“强制性异性恋”的批判。好像人们在婚姻问题上已经有了自主性,没有人拿刀架在脖子上让你和异性结婚,然而正如“强制性异性恋”里的“强制”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强制,“骗婚”里的“骗”也不应该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骗,实在值得深长思之。
鲍威尔大法官
尽管作者在一定程度上反思了强制出柜的文化,我还是从他的论述中读出了那被称为“同性恋正统制”(即同性恋运动中的僵化意识形态)的东西:他对大法官助理没有历史性地出柜的理解也仅仅是,“坦诚面对我们的不坦诚,原谅没有勇气的自己”;他强调“真我”“假我”“完整的我”;他说,出柜后,“我重新回到了生活的亮处”,向父母坦白以后,感觉“面对生命的测试,我没有不及格”。为了强调不需矫正、冒充、掩饰而强调“勇敢做自己”,颇有些励志和心灵鸡汤的味道。其实风格不是问题,反而增加了可读性,谁不愿意看到大牌教授的小清新呢?真正成为问题的是,“同性恋正统制”对“身份”作了本质主义处理,好像有一个实体化的东西固定地放在那里,等着有一天你去发现它,然后揭示它,所有曾经的犹豫、否认、掩饰,都需要社会和个人一起去克服,“踏平坎坷成大道”,那个“大道”、整个事业的“西天”,就是同性婚姻合法化。而建构主义一再呈现的是另外一幅面孔:同性恋身份是十九世纪末西方精神病学对人类进行昆虫学式分类的产物,这种以性为核心对人的分类,不是跨越时空的,“龙阳之好”和“同性恋身份”有着根本性的断裂。福柯所讲的“告诉我你的欲望,我就可以诊断你是什么样的人”,是一种现代性的真理机制和治理技术。没有同性恋概念的时候,两个男孩子互相玩些性游戏没什么大不了,一旦有了同性恋的清晰界定,楚河汉界,这些性游戏的参与者马上就有了“我是不是越界成了另外一种人”的担心,所以正如“掩饰”是一种治理机制,“坦白”也是一种治理机制。这几乎已经是同性恋研究中的陈词滥调了,吉野贤治一定也对这些理论不陌生,可是他在写作中几乎完全不处理这些问题,结果就是同性恋似乎成了一种不需要讨论的概念,是一种自然而然。然而或许正是吉野贤治的“疏忽”,成就了《掩饰》的名声:这本被广为称颂的好书,体现了同性恋运动鼓励出柜的“正能量”,几乎就是不断对“柜子”的诅咒和对“出柜”的欢呼,这其实是对“坦白”的另一种文化强制。论述同性恋者什么样的做派是“掩饰”,什么样的做派是“做自己”,毋宁预设了一种本质主义:什么叫做自己,你以为的你以为的就是你以为的吗?
这里的问题是,当我们谈论掩饰时我们在谈论什么?吉野贤治绵密细致的论证当然也不会全然置这个问题于不顾,比如一个女性同事的疑问就令他彻夜难眠。这位同事说,当一名女性在修自行车(做传统上被认为是男人喜欢做的事情),她的行为很容易被归为掩饰,但实际的情形可能只是,自行车坏了。所以吉野贤治也提到了“真我”不能被具体定义(尽管他有些轻描淡写),不能预设一切“主流”做派都是在掩饰。例如撒切尔夫人曾经向专业老师学习低沉地发声,这或许是个很好的掩饰的例子,可以理解为她在一个男性主导的圈子里,掩盖、淡化自己的女性特征以争取主流选民,但这样的论述马上面临的问题就是:谁说女性说话声音低沉就不是勇敢地做自己?凭什么在声音上预设性别本质主义?职业女性淡化母亲身份,到底是掩饰,还是她根本就不认可母职的优先性?动辄说人掩饰,那每次弱势群体打破刻板印象,都会被认定为对主流的趋炎附势。我们甚至很难说女同性恋伴侣中“老公”“老婆”的分类和称呼是复制,还是颠覆了异性恋霸权。
但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我所谓主流对同性恋“强制性坦白”的要求和作者所讲的“逆向掩饰”不是一回事。书里谈到的同性恋“逆向掩饰”的例子很少,其中一个让人印象深刻:其他国家的同性恋者因为在本国受到迫害,想要在美国申请***,就必须让自己变得“很同性恋”才能通过考验,比如男同性恋最好女性化一些。可见“逆向掩饰”是通过故意让自己符合弱势群体的刻板印象,在主流那里获得好处。就像起诉辛普森的女检察官被建议要穿一件粉色衬衣,因为她太严肃了,应该有一些“女人味”才能获得陪审团的好感,这种逆向掩饰,和掩饰——如职场上要求女性律师不要女性化,事实上构成了对职业女性的双重捆绑。而“强制性坦白”是主流要揭发同性恋,不准其隐身,揪出来使其承受不利结果。如法院建议离婚案中性倾向不正常的一方因隐瞒而构成过错,应该少分财产。又如美国上世纪五十年代的麦卡锡主义揭发和迫害政府内部同性恋——这股风潮波及英国,令著名科学家图灵因为从事情报工作且是同性恋者,而被视为危险分子。图灵最后的自杀不是死于“强制性掩饰”,而是死于“强制性坦白”。
图灵
对于女性同事的有力质疑,吉野贤治祭出了“自主”的概念(尽管这个概念在左翼学者的批判下已经变得千疮百孔):这个对掩饰理论可能构成颠覆性挑战的问题难不倒作者,他可以用它来为更大的理论建构破题。吉野贤治希望民权法的重心由平等向自由转换,因为平等进路和身份政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身份政治又和本质主义撕扯不清。吉野贤治在讲授掩饰理论的时候经常会遭到白种男人的反驳:法律保护少数族裔、女性、同性恋是因为肤色、染色体和性倾向基因不可改变,那法律为什么要保护可以选择的行为呢?我们不都在掩饰吗:掩饰肥胖,掩饰酗酒,掩饰抑郁。但吉野贤治认为,民权只关注少数族裔、女性、同性恋、残障者,本来就是个错误,好像所谓主流人群就不需要反歧视了。其实酷儿理论的洞见正是“完全的正常就是种不正常”(“人无癖,不可交”的古训与此异曲同工),每一个人都会在不同层面上遭遇歧视,所以民权范式需要超越基于群体的平等,而走向普遍的自由权,并且超越法律。
在传统的以群体为基础的平等范式下,美国法院的确太过于看重“不可改变性”了,也就是只保护你“是”什么,不保护你“做”什么。所以法律禁止基于肤色的歧视,头发自来卷是“生来如此”不应受歧视,但是一个少数族裔因为排辫这种发型而被解雇,法律就不提供救济了。类似地,同性恋不能受到歧视,但是一个同性恋者要在离婚诉讼中获得对孩子的抚养权,那就需要掩饰,以至于印第安纳州法院曾作出判决,在监护期间,禁止父亲“让任何没有血缘关系的人在屋里过夜”。性倾向不可改变、“生来如此”、存在“同性恋基因”,这些理论在美国同性恋社群中甚嚣尘上,也有这么一个制度性的语境。而吉野贤治认为法院对“不可改变”的强调就是美国的阴暗面,是一种强制性的“同化”。
除了平等范式向自由范式的转换,吉野贤治还提到了民权范式向人权范式的转换,背后的理路有共通的一面,那就是多元主义的焦虑。身份政治爆炸衍生出众多“分裂的小团体吵嚷着要争取国家和社会的关注”。民权范式强调的是人与人的差别,人权范式强调的是人与人的相同,所以民权的尽头就是用普适自由范式代替基于群体的平等范式。2003年美国最高法院对劳伦斯案件的判决并没有处理在平等保护领域,同性恋是否应该和少数族裔、女性一样获得更高程度的关注,而是认为制裁成年人私下所发生的某些性行为,侵犯了所有人自主控制他(她)们亲密关系的权利。作者认为正是多元身份的激增,“让我们最终认识到我们的共性”。其实,这种对身份政治撕裂美国的忧虑,不也体现在奥巴马的总统胜选演讲中吗:“年轻人或者老人、富人或者穷人、民主党或者共和党、黑人、白人、拉美裔、亚裔、同性恋、异性恋、残障人或者健康人,所有的人,向全世界共同发出了同一个声音:我们从来都不是蓝州和红州的联合,我们现在是,并且永远是同一个美利坚合众国。”然而吊诡的是,在奥巴马强调的普适的美国梦里,也镶嵌着黑人、白人、拉丁裔、亚裔、同性恋等各种身份,他没有也不可能把所有的身份分类都列举出来,换言之,这种列举也有陈列既有的身份政治成果的效果。说白了,美国没有那么容易告别身份政治。
吉野贤治当然也认可了身份政治硕果累累,如果没有同性恋运动的多年深耕,很难想象会有2003年劳伦斯案对所谓“非自然性行为”的去罪化。我们似乎必须要进入美国社会的历史语境中,才能对以群体为基础的平等范式的“能”与“不能” 进行体察。曾几何时,美国作为熔炉的隐喻使万众归心;但后来此隐喻对“同化”的强调被不断揭露出来,所以才有了“走出熔炉,走向多元”的说法;而当各种身份不断被建构出来后,又产生了美国社会被巴尔干化、碎片化的担忧,“同化”又以普适价值的方式重新归来。当然,身份政治没有那么容易被轻轻抹去,例如吉野贤治很难回答以下问题:你说身份政治导致巴尔干化,会叫的孩子有奶吃,那你说说看,哪些身份的建构让你产生了身份泛滥成灾的印象,哪些身份是多余的?这就像当年对于 “错批了一个人,多生了几亿人”的说法,有人问道:“你说谁是多生的?”
从同性恋到LGBT(女同、男同、双性恋、跨性别),再到LGBTIQ(I代表间性人,Q代表酷儿),还有无性恋(asexuality)、泛性恋(pansexuality)……各种身份还在不断建构出来。吉野贤治在谈到身份过于碎片化的时候,没有列举这些跟他研究领域如此接近的身份,或许不是疏忽也不是偶然,而是不得不然,否则就很难回答这样的质疑:在同性恋运动开花结果的时候,你就开始嫌身份太多了,是我花开后百花杀吗?你不是也为双性恋身份被“抹杀”而愤愤不平写过论文吗?吉野贤治当然可以说,要以普适自由代替包括同性恋在内的所有的身份政治。可是我认为逻辑不能代替经验,当不同的群体在司法上有着不同待遇的时候,否定身份政治一定是对后来形成的身份更加不利。
所以,我从作者对“同化”的爱恨交加,也能推导出他与身份政治的藕断丝连。吉野贤治作为日裔美国人,辛苦做到美国大牌法学院里的大牌教授,直言自己在性倾向和族裔上都有过掩饰。他说学生很敏感地指出他曾经长时间不与亚裔打交道,有过“在美国做百分之百的美国人,在日本做百分之百的日本人”的想法。对于父亲不鼓励他在美国跟亚裔群体打交道,他也认为这是在鼓励自己勇敢,什么时候都不要畏惧中心。而且生为亚裔就一定要与亚裔群体打成一片不也是一种强制吗?这属于“逆向掩饰”——故意按照所属群体的刻板印象行事。所以作者一再申明,并非反对所有的同化,而是反对非理性的同化。
可以说,普适自由正是一套凝聚所谓美国公民意识的“同化”价值观。纵观全书,作者似乎向我们提供了一个“总分总”的结构:一开始讲人权,是“总”;继而讲民权,以身份为基础的平权运动依次展开,是“分”,是对人权的扬弃,既否定又肯定;再后来身份爆炸,产生了多元的焦虑,便又重新强调同化、讲人权,回到了“总”,不过经历过身份政治的人权已非昔日可比,是一种否定之否定,螺旋式上升。
但是身份政治的爆炸性多元化趋向是否一定会撕裂共同体呢?也不见得。在一次国内的研讨会上,我听到有学者说,如果让身份更加多元化,比如对穿高跟鞋的和穿中、低跟鞋的都进行分类,让双方吵吵嚷嚷,反而会使其他更加敏感的身份不再形成过大的挑战,也可以成为一种统治技术。事实上,美国不也有类似的、只不过是站在不同立场的质疑吗?有的老左派认为身份政治夺去了阶级分析的光芒,也有非洲裔美国人认为同性恋不该搭民权运动这班车。不同身份间的争论看起来会撕裂社会,但或许统治者正乐见这种打成一片的局面,因为这可以回避对政治合法性的颠覆性质疑。
2011年,吉野贤治在《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了一篇题为“新平等保护”的文章,更加学术化地论证了本书所提出的以群体为基础的民权向普适性人权转化的思路。他提出了一个本书没有涉及的问题:为什么多元身份让我们如此焦虑?我们能不能克服这个焦虑,而不是向它投降?这多少缓解了本书对多元身份的恐惧,同时也意味着普适的自由权利仍然离不开平等的视角。吉野贤治曾经说过,自己将不再开授同性恋权利的课程,强调这不是掩饰,而是在自己身上实现上述从民权向人权的转向。我查阅了他在纽约大学的课程,果然基本上都是宪法课,以及“莎士比亚与法律”“多元与融合”的讨论课,不过还是有一门讨论课用同性恋命名——“同性婚姻案件”。这一方面说明作者确实在实践这样的转化,另一方面也体现出,以身份为基础的权利话语很难被完全抹去,或者说既不可能,也不可欲。这不也是美国司法对于身份政治欲去还休的态度的隐喻吗?
吉野贤治除了是宪法学的教授之外,还是法律与文学领域的大咖。当年一个喜欢诗歌的懵懂少年没有顺着喜好选择文学院,而是选择法学院,就是害怕同性恋诗人会更脆弱。为了让自己的同性恋倾向特立独行,他宁愿让自己的专业被主流“同化”。如今的法学教授在书中尽情挥洒着文学才华,正义因诗性而“多汁”,谁喜欢吃干巴巴的苹果呢?我都有些相信罗蒂说的话了:我们不必像前辈求助于牧师那样求助于哲学家,“我们将求助于诗人和工程师,他们是能为获得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提供崭新计划的人”。